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教師聘任審查細則

111.11.16 111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通過
111.12.20 第313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2.27 發布修正第1~8條於工學院網站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下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聘任審查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聘任,係指本院新聘或視同新聘。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客座教師擬改聘為佔本校或本院員額之專任教師者,視同新聘。
本校專任教師離職後擬再由本院聘為專任教師者,視同新聘。但於離職後三年內擬由本院聘為兼任教師者,得逕予改聘,不需辦理第四條規定之著作送審作業。

第三條 教師申請本院聘任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提聘單。
二、本院教師聘任推薦表。
三、推薦函(二位以上推薦)。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五、履歷表(中英文不拘)。
六、符合本校規定之代表作一篇及參考著作。
七、著作目錄。
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教育部補助者,另依規定檢附所需表
件。
第四條 申請聘任之教師經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初審後,其代表作、參考著作應由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依本校規定辦理著作送審作業,審查結果並應由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教師評
審委員會辦理聘任審查。
第五條 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聘任教師,聘期於二月開始者,至遲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聘期於八月開始者,至遲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完成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聘任審查並儘速報
本院。
第六條 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向本院申請提聘教師,應提供下列資料:

【111.12.27發布】
一、第三條各款所列資料。
二、擬提聘教師之著作審查意見表(須經重新抄寫或打字,並刪除審查
人簽章部分;正本另彌封後併送)。
三、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聘任審查紀錄。
第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準則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80.04.12 院務會議報告
80.04.19 院務會談通過
82.09.10 院教評會修正第4、5點
82.12.03 院務會議報告
86.10.24 院教評會修正第2至5點,原第5點移為第6點,並增訂第5點
86.12.30 第2039次行政會議通過
91.09.20 院教評會修正第4點
91.10.22 第2264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法規名稱及第4點
95.11.22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95.12.20 院教評會修正第4點
96.01.09 第2463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1.22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96.03.21 院教評會修正第2點第3、4款
96.04.17 第2476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5.02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97年8月1日起聘之教師聘任案開始適用)
100.01.05 院教評會修正第3點第6款
100.01.11 第265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12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106.05.17 院教評會增訂第1、7點,修正第2至4、6點
106.06.06 第295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6.16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109.09.16 院教評會修正第4點
109.10.13 第307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0.28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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