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
99.11.24 院務會談(99 學年度第 2 次)通過
99.11.30 行政會議(2648 次)通過
99.12.08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101.9.19 院務會談(101 學年度第 1 次)通過
101.10.2 行政會議(2732 次)通過
101.10.12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104.11.18 院務會議(104 學年度第 1 次)通過
104.12.15 行政會議(2885 次)通過
104.12.24 發布於工學院網站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所聘師資專長領域能符合發展之需要,以利邁向世界一流大學之目標,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院各系所應就其本單位可能之師資缺額、師資來源、擬聘用時間及擬聘用師資專長領域等擬妥中長程師資聘用計畫,並定期檢討。
第三條 本院各系所為新聘專任教師,應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四條 委員會由聘任單位教評會推派及院長指派之本院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為委員組成,其中聘任單位推派之委員人數應較院長指派委員多一名。但聘任單位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時,院長指派委員人數不受此限。
院長指派委員得為聘任單位內或外之教師,但均須具有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之免辦評鑑資格。
第五條 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院長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系所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委員會認定,並報經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三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若有應徵人數未達三人以上之特殊情況時,經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後,始可進行甄選程序。
第六條 候選人如其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各聘任單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八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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